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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改应进一步完善审判监督程序
来源:法制网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7日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审判监督程序


 

处理好再审建议和抗诉的关系


  审判监督程序对于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近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了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程序。

  实践中不少当事人既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为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有必要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草案增加规定,在三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同时,针对各方面反映的一些当事人反复缠诉、终审不终的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经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再审的,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议中,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对进一步完善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应有效避免“选择性执法”问题


  “建议对民事抗诉问题作进一步研究论证。”任茂东委员提出,尤其要充分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民商案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诉争,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私权”关系。检察院作为国家机关,以“公权力”介入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诉讼,可能会使主体之间的对抗关系失衡。“选择性执法”在许多“公权力”部门都存在,扩大检察机关的检查监督权是否也会出现“选择性执法”问题?对民事裁判进行抗诉,势必影响当事人“私权”关系的调整。

  二是检察院与法院的关系。草案即使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也一定要设定严格的程序加以规范,避免检察监督权的随意行使。按照草案规定,地方各级检察院对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当事人对于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裁判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检、法两家“多头审查”问题,但也不可避免地把是否再审的决定权给了检察院。在对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进行裁判以及是否再审等问题上,法院应当处于何种地位、检察院通过何种方式来表达不同意见较为妥当,要认真加以考虑。要看到,检察院抗诉,会使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处于不稳定状态,会影响法院裁判的权威。法院裁判没有权威,对建设法治国家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而且,草案已经设定了检察建议机制,使检察院能够对法院裁判表达不同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再审程序的启动,如再规定抗诉制度是否会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结。

  三是监督与参与诉讼的关系。检察监督工作的关键是要监督得准,该监督的要监督,不该监督的就不监督。要避免检察机关仅对那些有社会关系的当事人的案件进行监督,避免检察机关因不当监督而成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此外,从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来看,检察机关只是参与特定种类案件的民事诉讼程序,在特定情况下行使监督权,如公益性诉讼等;对于普通民商事案件的再审,检察机关并不介入。

 

认真研究提起再审建议的规定


  郎胜委员认为,对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建议的规定还需要再作研究。

  “总的来看,民事诉讼是平等当事人之间通过诉讼来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郎胜委员说,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为了保证实现公平正义,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介入到民事诉讼中的边界是十分清晰的,那就是如果民事诉讼损害了公共利益,或者明显错误,检察院才可以介入,除此之外,还是当事人之间自己的事情。人民检察院介入具体民事诉讼活动是一个很严肃的事情,也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职权的一种体现。而这种监督形式就是通过提起抗诉提起的。草案规定既可以提再审建议又可以抗诉,再审建议和抗诉是什么关系?如果规定条件是一样的,在现实当中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对于抗诉有把握的,就抗诉,对于没有把握的,抗诉事项可能不被支持的就提建议,这样看似灵活,实际上有损法律监督的严肃性。

  郎胜委员强调,法律监督,特别在民事活动中,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一旦提起抗诉必然引起再审,应当非常谨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和依职权,一旦发现有损害公共公益或有明显违法的,是应当提出抗诉,予以纠正,而不是仅提个建议,这是检察机关职责所在。现在有的人民法院也愿意检察院建议,因为建议了以后,不一定必然引起再审,法院想审就审,不审就不审,人民检察院也不必承担抗诉后败诉的风险。双方皆大欢喜。但是法律监督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目标就打折扣了。

  “这个问题尽管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在尝试,但在这次修改民诉法中,还是再慎重研究为好。”郎胜委员说。

 

法律监督不应当设置前置程序


  “草案规定在三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何晔晖委员说,这个规定虽然规范了检察机关受理申请再审的范围。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为民事检察监督设定了一个前置程序,限制了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的另一个渠道。改变了当前检法两院对再审民事案件的受理程序。目前是当事人既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是两个渠道。

  何晔晖委员认为,如果增加了前置程序,可能会延长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目前情况看,再审案件能够立上案很难。因为再审案件不是一个必经的法定程序,是有选择的立案。如果再设置这样一个前置程序,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又增加了较大的难度。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内司委委员戴玉忠也认为,草案新增的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和抗诉的前置程序,不符合草案说明当中强调的强化对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未达到中央司法改革要求中提到的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要求,不利于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为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不应当设置这样的前置程序,同时这样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申诉权。”戴玉忠委员认为,这样做也不一定能够提高效率。

  何晔晖委员、戴玉忠委员都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当事人再审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这对检察机关也是一定的制约机制。”戴玉忠委员说。